姜堰|公開選聘!6人!
泰州市姜堰區(qū)人民法院
泰州市姜堰區(qū)司法局
發(fā)布關于聯合選聘
駐法院人民調解員的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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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進一步推進訴調對接工作,發(fā)揮人民調解在化解基層矛盾糾紛中的作用,根據工作需要,在全區(qū)公開選聘一批人民調解員派駐到泰州市姜堰區(qū)人民法院的人民調解工作室,從事訴前調解及訴中委托、委派調解等工作,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選聘名額及崗位
1.選聘名額
擬選聘人民調解員6名,崗位為泰州市姜堰區(qū)人民法院及派出開發(fā)區(qū)法庭、顧高法庭、張甸法庭、溱潼法庭人民調解工作室。
2.崗位職責
(1)接受法院委托開展案件調解工作,化解各類矛盾糾紛;
(2)接受法院委托完成訴前鑒定證據收集及質證工作;
(3)協助法院開展訴調對接工作,做好案件登記、信息系統錄入、統計及卷宗檔案整理工作;
(4)參與法院群體性和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;
(5)完成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。
二、選聘對象和條件
1.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、身體健康的成年公民(男性年齡:1959年12月31日后出生;女性年齡:1964年12月31日后出生)。
2.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,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、心理素質和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。
3.具有大專以上學歷,有一定的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經驗。具有農村(社區(qū))調解工作經驗、法律職業(yè)工作者優(yōu)先選聘,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。
4.熟悉辦公軟件操作,具有一定文字功底。
三、不得參加選聘的情形
1.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,曾因違法行為受過處罰的;
2.曾被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;
3.曾被納入失信被執(zhí)行人名單的;
4.曾因違紀受過處理的;
5.現任人民陪審員;
6.因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調解員的。
四、選聘程序和要求
1.報名
(1)報名時間:本公告發(fā)出之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17時30分止(休息日除外)。
(2)報名地點:泰州市姜堰區(qū)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。聯系人:楊女士;聯系電話:88846849 。
(3)報名材料:報名時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、戶口簿、學歷證書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,近六個月內體檢報告,無犯罪記錄證明,2寸免冠近照兩張以及能夠證明具有調解能力和經驗的相關資料(如是退休人員需提供退休證明材料),并如實填寫《泰州市姜堰區(qū)人民調解委員會駐姜堰法院人民調解員報名登記表》。報名登記表可自行下載或至泰州市姜堰區(qū)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、泰州市姜堰區(qū)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領取。
2.資格審查、審核及聘用
(1)泰州市姜堰區(qū)司法局會同泰州市姜堰區(qū)人民法院對自愿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,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后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。
(2)筆試。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筆試,主要測試調解工作相關的法律基礎知識。
(3)計算機測試。主要測試計算機錄入能力、使用辦公軟件能力。
(4)面試。面試主要測試適應崗位要求的基本素質、語言表達、調解能力、實際工作能力等。
(5)綜合以上情況,擇優(yōu)確定擬選聘人員并予以公示。
(6)聘任。試用期1個月,合格者由泰州市姜堰區(qū)人民調解委員會統一聘任,聘任期一年,期滿后經考核合格的可以連任,但年滿68周歲不再續(xù)聘。
五、報酬待遇
對駐法院人民調解員完成基本工作的,給予基本補貼2600元/月,在此基礎上額外所結案件,按照《駐法院人民調解員考核辦法》給予個案補貼,按照調解糾紛的數量、調解質量等情況予以發(fā)放。
六、其他事項
1.人民調解員的作息時間與區(qū)法院工作人員同步。
2.人民調解委員會系群眾性自治組織,與被聘用方不構成勞動、雇傭、幫工等法律關系。
3.選聘成功后,被選聘方必須個人自費辦理意外保險。
4.本公告如有不盡之處由泰州市姜堰區(qū)人民法院負責解釋。
2024年1月4日
來源:泰州姜堰法院
編輯:陸楚媛
責編:宋涔瑋
審核:戚翔 聞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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